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3條 使用費按年度計徵,管線或設施設置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得按月計徵,未滿一月者,以一個月計徵。使用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於前一年度之已設置數量、使用期間及試算應繳費額。主管機關受理申報後,應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審定費額並以書面通知使用人於六月三十日前繳納。使用人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報者,主管機關得逕予審定其費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