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0條 法規: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0條 市區道路線形設計規定如下:一、平面線形設計應與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圖說相互配合。二、平面線形之平曲線最小半徑應依設計速率訂定。三、車道縱向坡度應配合現地地形變化及設計速率訂定。四、車道橫向坡度於直線段時不得大於百分之四;最大超高於曲線段時,不得大於百分之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