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3條 法規: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將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容積相關資料造冊控管及依相關規定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並送請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一、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二、該管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建檔列管。前項資料應永久保存並開放民眾查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