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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5條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5條
法規: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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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接受基地於依法申請建築時,除容積率管制事項外,仍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規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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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於換算為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時,其計算公式如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x(申請容積移轉當…
第10條
接受基地依第六條規定申請移轉至另一接受基地建築使用之容積,其計算公式如下:另一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未能完…
第11條
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接受基地在不超過第八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
第12條
辦理容積移轉時,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會同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將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容積相關資料造冊控管及依相關規定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
第14條
接受基地於依法申請建築時,除容積率管制事項外,仍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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