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6條 法規: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6條 主辦機關遴選評選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接受請託或關說。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三、為特定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其協力廠商利益而為遴選。四、遴選不具有與申請案件相關專門學識或經驗者。五、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六、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