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2條 法規: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2條 主辦機關為評審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申請案件,應就個案成立評選會。評選會應於公告徵求實施者參與前成立,並於完成評審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