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一、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二、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三、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四、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