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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25條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5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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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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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管理服務人受僱或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之契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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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機構、團體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一、非營利性質之法人團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第20條
管理服務人員訓練課程應包括下列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一、共同科目:(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二)公寓大廈管理服…
第21條
受委託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之團體、機構應依委託契約規定辦理講習訓練。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之團體、機構應將講習人員資格證明…
第22條
事務管理人員或技術服務人員申請核發或換發認可證時,每件應繳納認可費新臺幣五百元及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補發時,每件應繳…
第2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所轄區域內管理維護公司應督導其業務,必要時得隨時抽查並命其提出與業務有關文件及說明。
第24條
管理服務人受僱或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之契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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