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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18條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18條
法規: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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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本部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第七條受理申請、第八條與第十一條第一項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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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社會住宅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日三十日前提出申請,並繳納租金、管理維護費及其他應給付費用至遷離之月份…
第13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終止租約收回住宅:一、已不符承租社會住宅之資格。二、將住宅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居住。三…
第14條
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應遵守租賃契約、本部訂定之管理規定。本部得訪視住宅,檢查建築物、設施與設備,及核對承租人身分。訪視日十…
第15條
社會住宅承租人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其租約當然終止。但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
第16條
前五條規定事項,應於租賃契約載明。
第17條
本部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第七條受理申請、第八條與第十一條第一項資格審查及第十四條第四項查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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