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12條 法規: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2條 社會住宅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日三十日前提出申請,並繳納租金、管理維護費及其他應給付費用至遷離之月份止;未繳納者,由保證金扣抵。實際租住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