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78條 法規: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母法 第十章 徵收權責及其監督與考核 第78條 經徵機關應於每半年將工程受益費徵收情形,依左列程序報請核備:一、縣(市)政府舉辦之工程,由經徵機關報縣(市)政府核轉內政部核備。二、直轄市政府舉辦之工程,由經徵機關報請市政府核備。三、中央舉辦之工程,由稅捐稽徵機關經徵者,依行政系統層轉中央舉辦工程之機關;由交通機關經徵者,逕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