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條工程跨越二省(市)或二縣(市)以上行政區域,並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之主辦工程機關共同辦理者,其徵收機關,以土地及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由各該機關分別徵收;以車輛、船舶為徵收標的者,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由一方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