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2條各級地方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其應辦事項除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外,並權責規定如左:一…
- 第73條各級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以車輛為徵收標的者,其應辦事項除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程序辦理外,其主辦機關規定如左:一、國道由中央公…
- 第74條各級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以船舶為徵收標的者,其主辦機關規定如左:一、中央由經濟部或交通部辦理。二、直轄市由建設或交通主管機…
- 第75條工程跨越二省(市)或二縣(市)以上行政區域,並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之主辦工程機關共同辦理者,其徵收機關,以土地及改良物…
- 第77條各級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其主辦機關、會辦機關有關徵收業務之監督、考核與獎懲,由各該主辦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為之。稅捐稽徵機…
- 第78條經徵機關應於每半年將工程受益費徵收情形,依左列程序報請核備:一、縣(市)政府舉辦之工程,由經徵機關報縣(市)政府核轉內政…
- 第79條中央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將工程受益費徵收情形及成果列表彙報行政院備查,並以副本抄送內政…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