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74條 法規: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母法 第十章 徵收權責及其監督與考核 第74條 各級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以船舶為徵收標的者,其主辦機關規定如左:一、中央由經濟部或交通部辦理。二、直轄市由建設或交通主管機關辦理。三、縣(市)由縣(市)政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