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臨近道路距離過小而同時辦理之工程,致受益面發生重複時,就其重複部分之中線劃定等分線,各就其等分線之間所包括之土地面積,計算其受益面。前項等分線劃定後,若發現第二區或第三區面積過小,致徵課單價高於第一區或第二區時,應由各級政府酌情依比例從低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