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得一次或分期為之;其就車輛、船舶徵收者,得計次徵收。各級政府如因財政困難,無力墊付工程費用者,得於完成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程序後,先行開徵,或以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