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4條 法規: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4條 第二條之各項工程,除左列各款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一、規模龐大,非直轄市或縣(市)財力、人力、物力所能舉辦者,得由中央辦理。二、跨越二縣(市)以上行政區域之工程,由各該縣(市)政府共同辦理。三、跨越直轄市與縣(市)行政區域之工程,得由中央統籌辦理,或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