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16條 法規: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6條 受益人對應納之工程受益費有異議時,應於收到繳納通知後,按照通知單所列數額及規定期限,先行繳納二分之一款項,申請復查;對復查之核定仍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程序確定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高於已繳數額時,應予補足;低於已繳數額時,其溢繳部分應予退還,並均按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