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8條 雜項工程施工中,發現地形、地質與實際工程設計不符時,起造人應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依法變更設計後,始得繼續施工。其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主管建築機關得令其停工,並為緊急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