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縣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一、縣下水道建設之規劃及實施。二、縣下水道單行規章之訂定。三、縣屬下水道之管理。四、鄉(鎮、市)下水道建設與管理之監督及輔導。五、其他有關縣下水道事宜。省轄市下水道,由省轄市主管機關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