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促進都市計畫地區及指定地區下水道之建設與管理,以保護水域水質,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第2條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一、下水:指排水區域內之雨水、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二、下水道:指為處理下水而設之公共及專用下水道。三、…
- 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一、下水道發展政策、方案之訂定。二、下水道法規之訂定及審核。三、直轄市、縣(市)下水道系統發展…
- 第5條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一、直轄市下水道建設之規劃及實施。二、直轄市下水道法規之訂定。三、直轄市下水道技術之研究發展…
- 第6條縣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一、縣下水道建設之規劃及實施。二、縣下水道單行規章之訂定。三、縣屬下水道之管理。四、鄉(鎮、市)…
- 第7條公共下水道,由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建設及管理。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有關之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
- 第8條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由各該開發之機關…
- 第9條中央、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建設及管理下水道,應指定或設置下水道機構,負責辦理下水道之建設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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