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7條 下水道承裝商終止營業時,應於終止營業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營業許可,並將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繳還;逾期未申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為廢止營業許可,註銷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