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孔設置規定如下:
一、下水道管渠在管渠起始點、管渠方向、坡度、管徑變化處、管渠會流點、管渠底部高程驟變或為量測流量、清理之需要,應設置人孔。
二、管渠直線段,其人孔設置之間距,按清理、維修、管渠接合、施工作業長度及其他需要,依下列規定定之;雙孔以上箱涵之人孔,應分別設置並交錯排列。
┌──────────────┬─────────────┐│管徑(公厘)│最大間距(公尺)│├──────────────┼─────────────┤│八百以下│一百│├──────────────┼─────────────┤│超過八百,一千二百以下│一百五十│├──────────────┼─────────────┤│超過一千二百│二百│└──────────────┴─────────────┘┌──────────────┬─────────────┐│箱涵最小淨寬(公厘)│最大間距(公尺)│├──────────────┼─────────────┤│一千二百以下│一百│├──────────────┼─────────────┤│超過一千二百,二千以下│一百五十│├──────────────┼─────────────┤│超過二千│二百│└──────────────┴─────────────┘三、人孔為圓形或矩形者,得採用場鑄或預鑄。
四、人孔入口上部,應設不影響交通之人孔蓋,其材質為石墨鑄鐵或耐壓材料製成,且為平整、輕量設計,具有防止濕滑、掉落、浮跳、輾壓噪音、非法投棄異物及高度調整功能,並留設安裝開啟機具之孔口。
人孔蓋直徑,應配合人孔入口內徑為六十公分以上。
五、人孔入口內徑最小為六十公分。
入口深度大於五十公分時,內徑應漸增至九十公分,並應於直壁設置符合國家標準之人孔踏步。
六、人孔踏步最上一階與地面之間距、最下階與人孔底部之間距,均為三十公分至四十五公分,其餘每階間距為三十公分。
七、管徑二千五百公厘以上之管渠,每隔五百公尺應設置機械清掃孔,且為平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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