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燃機設置規定如下:
一、雨水抽水機之動力或備用發電之原動機,應為柴油內燃機。
二、柴油內燃機應設置下列輔助設備:
(一)可貯存四十八小時連續運轉所需燃油之儲油槽。
(二)起動設備:1.空氣起動者:壓縮空氣筒及空氣壓縮機。
2.電力起動者:蓄電池及充電設備。
(三)冷卻水設備。
(四)潤滑油設備。
(五)消音設備。
(六)使用大型內燃機者應裝設電動吊車。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23條
第23條
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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