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機設置規定如下:一、應採用感應式電動機。
二、型式依安裝地點之周圍環境而定,並依下表規定:┌───────────┬─────┐│安裝地點之情況│型式│├───────────┼─────┤│乾燥而塵埃少│保護型││有水沫之虞│防沫型││有可燃性粉塵、氣體之虞│防塵防爆型││有水沖或濕度高│防水型││有腐蝕性氣體之虞│耐蝕型││屋外│屋外型││水中│浸水型│└───────────┴─────┘三、起動電流應符合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電公司)屋內裝置規定。
採用非全電壓起動者,應配合電動機之種類及容量依下表選用最適宜之起動設備:┌──────────┬─────────┐│電動機種類│起動設備│├──────────┼─────────┤│鼠籠型感應電動機│1.Y-△減壓起動器│││2.自耦變壓起動器│││3.限流型起動器│││4.一次電阻降壓起動│├──────────┼─────────┤│線繞轉子型感應電動機│起動電阻器│└──────────┴─────────┘四、應設置適當之過電流保護設備,且開關與起動器設備相互間應設防止誤操作之連鎖裝置。
五、應具有E級以上之絕緣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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