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8條 法規: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8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應將每年學員名冊、出席紀錄、經費收支、師資名冊等資料保存建檔,保存期限至少五年。專業訓練以遠距教學方式辦理者,上課期間學員應全程開啟視訊,並由訓練單位將影音紀錄納入前項出席紀錄中保存建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