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6條 法規: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6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得按簡章、教材印製、教學場地租用、教授鐘點費、行政事務等實際費用覈實計算,向參訓人員收取報名費及學費。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一百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