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5條 法規: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5條 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於辦理訓練期間,應組成教學工作小組,辦理教學督導及輔導等相關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