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10條 法規: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0條 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並公告之:一、辦理之專業訓練與經認可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者。二、有事實足認領有第七條第一項證明書之不動產估價師未實際參加專業訓練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