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41條 法規: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重劃業務 第41條 自辦市地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清者,重劃會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並得依保全程序聲請司法機關限制其土地移轉登記。重劃會應發給差額地價及現金補償,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領取者,應依法提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