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 第4條 法規: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條 地目等則調整,每五年舉辦一次,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變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