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他項權利登記之轉載,應按原登記先後及登記事項,轉載於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
- 第27條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其工作項目如下:一、檢測補測圖根點、道路中心樁、邊界樁及有關之測量標。二、戶地測…
- 第28條重劃土地辦竣地籍測量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對照清冊及地籍圖等資料,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權利…
- 第29條重劃區內已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築改良物,因辦理重劃致全部或部分拆除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列冊送由該管登記…
- 第30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共事業,指政府機關或所屬事業機構直接興辦以公共利益或以社會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
- 第31條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經賦予有優先購買權之土地所有權人或該重劃核定時已設籍之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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