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共事業,指政府機關或所屬事業機構直接興辦以公共利益或以社會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第二項所稱該重劃核定時已設籍者,指該重劃計畫書、圖核定之日前已設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