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條為重劃土地分配之需要,應辦理下列工作:一、控制點檢測及補測。二、圖根測量。三、重劃區邊界測量。四、繪製地籍藍曬底圖。五、…
- 第18條辦理重劃土地分配程序如下:一、公告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登記。二、協議合併。三、計算重劃後每分配街廓可分配面積及…
- 第20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告分配結果之前,應舉辦公聽會,就土地分配結果,向土地所有權人說明,並聽取其…
- 第21條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調解、調處,應將調解、調處結果作成書面紀錄。調解、調處成立案件,應經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並將紀錄分…
- 第22條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而不能分配土地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
- 第23條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應於土地分配結果確定,並完成地籍測量後為之。
- 第24條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接管後三十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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