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告分配結果之前,應舉辦公聽會,就土地分配結果,向土地所有權人說明,並聽取其意見。辦理前項公告時,應檢附下列圖冊一併公告:一、計算負擔總計表。二、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對照清冊。三、重劃前地籍圖。四、重劃後土地分配圖。五、重劃前後地號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