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抵費地得按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集中規劃。其適宜作非農地使用者,得由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就土地個別情況,依法變更為非農地使用。重劃區設有農地重劃協進會者,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辦理集中規劃時,得先交該協進會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