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農地重劃條例母法 第二章 選定重劃區 第16條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調處、修訂農地重劃計畫書,應於公告期滿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為之。修訂計畫書報請核定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修訂計畫書一個月內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