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擬訂之農地重劃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左列事項:一、重劃區之名稱及其範圍。二、法律依據。三、辦理重劃之原因及預期效益。四、重劃區公私有土地面積、筆數及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五、重劃區內原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農路、水路土地面積。六、區域性排水或灌溉工程計畫配合實施情形。七、預估重劃費用及財務計畫、工程費用負擔方式。八、預定工作進度。九、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