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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調處、修訂農地重劃計畫書,應於公告期滿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為之。
修訂計畫書報請核定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修訂計畫書一個月內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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