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第2條 法規: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條 機關、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使用測繪成果,得向該成果產製之機關為之。前項成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建檔管理者,其申請,亦得向主管機關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