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前條申請資料不完備或內容欠缺,其能補正者,受理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