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 第6條 法規: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6條 本辦法第四條減收租額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一、在營期間已達當月十五日以上者按全月計算。二、在營期間未滿當月十五日者按半月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