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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建築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者,其租金應依約定租額減收百分之三十。
前項減收租金之公有基地、公有房屋,以現役軍人及其家屬自住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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