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 第5條 法規: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5條 現役軍人或其家屬享受減租優待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證件,逕向出租機關申請之。出租機關應於每期徵收租金前,將享受減租優待軍人名冊檢送當地役政機關核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