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實施計畫及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測量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計畫名稱。二、辦理測量機關。三、計畫範圍及經費。四、計畫目的及依據。五、計畫期程。六、計畫內容及項目;其項目應敘明採用之坐標系統、與上級控制點之聯測、實施步驟等。七、作業方法及使用儀器。八、施測等級及作業精度。九、資料格式、成果檢查及管理;其成果檢查及管理應敘明資料格式、成果檢查機制、後續維護管理等。十、計畫預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