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43條 法規: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因辦理區段徵收業務需要,得聘僱人員,所需經費列入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