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30條 法規: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30條 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已達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辦理抵價地分配當次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依抽籤順序選擇分配街廓時已無適合之最小分配面積可供分配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