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8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得會商需用土地人訂定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