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規: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4條 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且已辦理區段徵收地區,於辦理區段徵收期間,除為配合區段徵收計畫需要或遇有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者外,不得任意變更其都市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