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9條 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審查無誤者,應公告六個月,並通知土地管理機關,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以發還為登記原因,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竣後以書面通知原土地管理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